贺州市阳阳新能源科技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诉贺州市阳阳新能源科技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1103民初1408号 原告:**,女,1966年3月16日出生,瑶族,住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系广西贺州市华益食品有限公司推荐公民) 被告:贺州市阳阳新能源科技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州市光明社区建设西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宏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胜学,广西宏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贺州市阳阳新能源科技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以其与被告已经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2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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