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喻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12财保290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轩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聪聪。
委托代理人张文靖,女。
被申请人陕西喻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成航。
申请人陕西轩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喻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x月xx日作出xx号民事裁定,由案外人陕西省交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协助暂停向被申请人陕西喻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退还广告媒体租赁费40万元。现申请人以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由案外人陕西省交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协助暂停向被申请人陕西喻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退还广告媒体租赁费40万元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魏 钰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 助 理 赵翔宇
书 记 员 杨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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