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902执292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陕西网速电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旭,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成定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成定伟,男,1970年4月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原户籍地安康市汉滨区,现户籍地西安市高陵县,现住西安市,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
申请执行人陕西网速电信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902民初466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判决书确定的由被执行人陕西***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定伟给付申请执行人陕西网速电信科技有限公司保证金200万元,并自2019年4月30日起按年利率15.4%支付利息(暂计至2021年7月30日,扣减被执行人已返还的104万元,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返还保证金本金人民币146.45万元、利息人民币13.77万元,两项合计160.22万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由被执行人陕西***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1428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及本案执行费18422元。
本案在诉讼审理过程中,本院依陕西网速电信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于2020年11月5日作出(2020)陕0902民初4664号民事裁定书对成定伟的财产依法予以保全,查封了成定伟所有(共有)的,位于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一路以北、太华北路以东、凤城二路以南1幢21307、21308室(陕[2016]西安市不动产权第1065882号、陕[2016]西安市不动产权第1065881号)两套房产。现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了160万元执行案件款,应对该两套房产解除查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成定伟所有(共有)的,位于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一路以北、太华北路以东、凤城二路以南1幢21307、21308室(陕[2016]西安市不动产权第1065882号、陕[2016]西安市不动产权第1065881号)两套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玉峰
审 判 员 冯 超
代理审判员 张世钧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柯贤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