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喻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网速电信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陕西某某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902民初4664号

原告:陕西网速电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旭,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志钊,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成航,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成定伟,男,197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送达地址西安市,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原告陕西网速电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定伟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陕西网速电信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1.对被告成定伟所有,位于西安市XX区XX城XX路XX幢XX单元XX室、XX室(西安市房权证经济技术开发区字第XXXXXXXXXX-XX-X-XXXXX-1号、西安市房权证经济技术开发区字第XXXXXXXXXX-XX-X-XXXXX-1号),西安市未央区XX城XX路以北、太华北路以东、XX城XX路XX幢XX、XX室(陕[2016]西安市不动产权第1065882号、陕[2016]西安市不动产权第1065881号),共四套房产予以查封;2.对被告陕西***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XXXXXXXXXXX0801账户(开户行招商银行科技路支行)存款100万予以冻结。原告陕西网速电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PZPP206101060400000XXXXX号保险单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陕西网速电信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成定伟所有(共有)的,位于西安市XX区XX城XX路XX幢XX单元XX室、XX室(西安市房权证经济技术开发区字第XXXXXXXXXX-XX-X-XXXXX-1号、西安市房权证经济技术开发区字第XXXXXXXXXX-XX-X-XXXXX-1号),西安市未央区XX城XX路以北、太华北路以东、XX城XX路XX幢XX、XX室(陕[2016]西安市不动产权第1065882号、陕[2016]西安市不动产权第1065881号),共四套房产予以查封,期限为两年。

二、对被告陕西***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XXXXXXXXXXX0801账户(开户行招商银行科技路支行)存款100万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陕西***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 玉 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蒋 少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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