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喻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网速电信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陕西某某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902民初4664号之一

原告:陕西网速电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旭,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志钊,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成航,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成定伟,男,197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送达地址西安市,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原告陕西网速电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定伟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陕西网速电信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据此裁定:一、对被告成定伟所有(共有)的,位于西安市XX区XX城XX路XX幢XX单元XX室、XX室(西安市房权证经济技术开发区字第XXXXXXXXXX-XX-X-XXXXX-1号、西安市房权证经济技术开发区字第XXXXXXXXXX-XX-X-XXXXX-1号),西安市未央区XX城XX路以北、太华北路以东、XX城XX路XX幢XX、XX室(陕[2016]西安市不动产权第1065882号、陕[2016]西安市不动产权第1065881号),共四套房产,予以查封,期限为两年。二、对被告陕西***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XXXXXXXXXXX0801账户(开户行招商银行科技路支行)存款100万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

2020年12月3日,被告陕西***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请求解除对其公司账户的保全措施;被告成定伟向本院申请,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西安市未央区XX城XX路以北、太华北路以东、XX城XX路XX幢XX、XX室房屋继续做担保,请求解除对其所有的,位于西安市XX区XX城XX路XX幢XX单元XX室、XX室(房产不动产权证号,西安市房权证经济技术开发区字第XXXXXXXXXX-XX-X-XXXXX-1号、第XXXXXXXXXX-XX-X-XXXXX-1号)房屋的保全措施,并提供了被查封四套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21307、21308室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购房发票、陕中盛估字[2018]第192号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陕西建业房地资产评估测绘(集团)有限公司作出陕建业房评(2020)第Y12082322号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离婚证、离婚协议书等资料。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成定伟提供的相关资料显示,本院已查封的,位于西安市XX区XX城XX路XX幢XX单元XX室、XX室(房产不动产权证号,西安市房权证经济技术开发区字第XXXXXXXXXX-XX-X-XXXXX-1号、第XXXXXXXXXX-XX-X-XXXXX-1号)房屋,12005室房屋,建筑面积53.87平方米、套内面积42.89平方米,2014年6月26日购买,全款为40,9776元;12006室房屋,建筑面积94.24平方米、套内面积75.03平方米,2014年6月26日购买,全款为71,6860元。两套房屋均于2020年7月7日抵押注销。2018年7月27日,陕西中盛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曾对上述两套房屋进过估价,评估的抵押评估价值为358.82万元(其中12005室评估值130.51万元、12006室评估值228.31万元)。另外两套本院已查封的,位于西安市未央区XX城XX路以北、太华北路以东、XX城XX路XX幢XX、XX室房屋(陕[2016]西安市不动产权第1065882号、陕[2016]西安市不动产权第1065881号)房屋, 21307室房屋,面积153.18平方米,2014年6月26日购买,全款为167,5598元,按揭比例为50%;21308室房屋,面积283.17平方米,2014年6月26日购买,全款为290,4857元,按揭比例为50%。2020年8月25日,陕西建业房地资产评估测绘(集团)有限公司对21308室房屋作出抵押估价报告,评估抵押价值为人民币366.08万元。另外,被告成定伟于2013年1月5日已离婚,离婚协议约定,“离婚后双方名下所有财产归甲方(成定伟)所有”。基上,上述被告成定伟自愿提供担保、本院已查封的位于西安市未央区XX城XX路以北、太华北路以东、XX城XX路XX幢XX、XX室两套房屋实际价额已超过原告申请保全金额(300万元)和保险公司的担保金额(300万元),足以保障原告将来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继续查封被告公司账号和其它房产已无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陕西***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账户XXXXXXXXXXX0801(开户行招商银行科技路支行)的冻结措施。

二、解除对被告成定伟所有的,位于西安市XX区XX城XX路XX幢XX单元XX室、XX室(西安市房权证经济技术开发区字第XXXXXXXXXX-XX-X-XXXXX-1号、西安市房权证经济技术开发区字第XXXXXXXXXX-XX-X-XXXXX-1号)房屋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 玉 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蒋 少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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