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三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朔州市三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郑州兴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602民初1117号
申请人:朔州市三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朔州市朔城区第八小学对面东起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郑州兴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峡窝镇石泉河路与玉发大道交叉口往西2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朔州市三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兴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朔州市三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郑州兴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2000元或查封、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朔州市三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人***所有的位于朔州市朔城区二级路西矿业家属楼2号楼5号商铺为本案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郑州兴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2000元或查封、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担保人***所有的位于朔州市朔城区二级路西矿业家属楼2号楼5号商铺的变更登记手续。
案件申请费2780元,由申请人朔州市三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