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通动力重工有限公司、朔州市三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朔州市三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5-11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润金商初字第0048-2号
原告江苏华通动力重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佘文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朔州市三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华通动力重工有限公司诉被告朔州市三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华通动力重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50元、财产保全费1420元,两项合计287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任江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