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603民初331号
原告:朔州市通用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天尚(朔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朔州市三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局长。
原告朔州市通用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被告朔州市三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朔州市通用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通知其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朔州市通用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贾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