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三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朔州市三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吉林省长城路桥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9)晋0602执431号

吉林省长城路桥建工有限责任公司:

你与朔州市三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5日作出的(2018)晋0602民初18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朔州市三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或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偿还朔州市三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及钢材欠款共计19126361.69元。

负担案件受理费68279元,申请执行费86595元。

如未按期履行,承担相应的迟延履行利息。

开户银行:朔州农商银行朔城区西峰分理处

户名: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账号:20000101200000002097

银行行号:402169000011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联系电话:5990552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