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9)晋0602执431号
吉林省长城路桥建工有限责任公司:
你与朔州市三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5日作出的(2018)晋0602民初18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朔州市三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或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偿还朔州市三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及钢材欠款共计19126361.69元。
负担案件受理费68279元,申请执行费86595元。
如未按期履行,承担相应的迟延履行利息。
开户银行:朔州农商银行朔城区西峰分理处
户名: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账号:20000101200000002097
银行行号:402169000011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联系电话:5990552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