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602民初2030号
原告:朔州市三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建平,现住朔城区万豪市场南路东起5号
被告:朔州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裕义
原告朔州市三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朔州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朔州市三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向我院申请减、缓、免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朔州市三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竑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宋美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