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晋0602财保74号
申请人朔州市三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长城路桥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在朔州市市政工程公司的工程款19126361.69元。申请人朔州市三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用其位于朔城区下团堡乡下庄头村东的土地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长城路桥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在朔州市市政工程公司的工程款19126361.69元。
二、冻结申请人朔州市三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位于朔城区下团堡乡下庄头村东土地的变更登记手续。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朔州市三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竑
书记员 李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