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和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天和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3221执137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1年12月1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 被执行人:新疆天和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201080239029A,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 法定代表人:**塔尔阿卜拉,职务: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疆天和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新3221诉前调确33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法裁定:申请人新疆天和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诺于2022年5月14日之前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84658.7元。因被执行人新疆天和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9月3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2年9月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新疆天和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送达地址确认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 2、2022年9月4日至2022年9月6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第一次对被执行人新疆天和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保险、工商登记、民政、税务、不动产、车辆等进行司法查询,查询到银行存款资金200.00元(实际控制0.00元,本案轮候冻结)以外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2022年9月7日至9月12日经向和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田县自然资源局、和田县社会保险中心、和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田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第一次司法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新疆天和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4、2022年10月18日,对被执行人买新疆天和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同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5、2022年10月18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第二次对被执行人新疆天和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保险、工商登记、民政、税务、不动产、车辆等进行司法查询,反馈结果同第一次查询结果基本一致。 6、2022年11月28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第三次对被执行人新疆天和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证券、保险、工商登记、民政、税务、不动产、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等进行司法查询,反馈结果同第二次查询结果基本一致。 7、2022年12月10日至12月18日经向和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田县自然资源局、和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田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第二次司法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新疆天和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8、2023年1月12日前往被执行人新疆天和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北京西路344号1栋5**202室进行现场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新疆天和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住所地财产信息及线索。 9、2023年1月12日,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疆天和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认可本案执行结果,书面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至此,本案申请执行标的84658.70元,执行费1170.00元,共计85818.7元,执行到位0.00元,未履行85818.7元。 上述事实有本院生效法律文书、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证明、终本约谈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被执行人名下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清偿本案债务的法律义务,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新3221执137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姚   晓   英 审判员 吐尔逊巴克吾斯曼 审判员 **阿卜杜哈力克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三日 书记员 *** 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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