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8405号
原告:上海欧天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宝园四路800号3幢B区。
法定代表人:万坚,该公司经理。
被告:安徽天赢电气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工业园区长春路3号。
法定代表人:时洪钢。
上列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制)。
审 判 员 范培华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苏明媚
书 记 员 汪燕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