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天赢电气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江苏一派电气有限公司、安徽天赢电气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12民初38号
原告:江苏一派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张集镇大张路东200米。
法定代表人:周丹,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伟,江苏敬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闯,江苏敬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天赢电气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利辛县工业区长春路3号。
法定代表人:马琳,该公司经理。
原告江苏一派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天赢电气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未按时预交案件受理费。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一派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衡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盛楚楚
书 记 员  王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