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103财保2号
申请人:合肥虹达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大杨镇产业园内大创路与新台路交叉口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1787217R。
法定代表人:王义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翔,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艳宁,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天赢电气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工业园区长春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3669466144G。
法定代表人:马琳,总经理。
申请人合肥虹达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天赢电气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合肥虹达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天赢电气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合肥虹达电线电缆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磊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孙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