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民申66号
再审申请人(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德福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工业园区科技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30665240348。
法定代表人:沈志洁,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二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安徽天赢电气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工业园区长春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3669466144G。
法定代表人:马琳,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德福节能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安徽天赢电气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20)皖1623民初53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德福节能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本案符合民诉法200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原审对审理案件关键证据应调查而未调查,申请人有新证据证明原判决错误。二、本案符合民诉法200条第六款之规定,适用法律明显错误。三、如果本案上述第二点理由不成立,那么本案符合民诉法200条十三款规定,原审审判人员明显存在枉法裁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德福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与安徽天赢电气成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并作出了(2020)皖1623民初5380号民事判决,判决宣告后,***德福节能设备有限公司向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德福节能设备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日作出(2021)皖16民终434号民事裁定:准许***德福节能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当事人首先应当选择民事诉讼审级制度设计内的常规救济途径,通过一审、二审程序寻求权利的救济。再审程序是针对生效判决可能出现的错误而赋予当事人的特别救济程序,如在穷尽了常规救济途径之后,当事人仍然认为生效裁判有错误,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对于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或者虽提起上诉但又撤回上诉的的当事人一般不应再为其提供特殊的救济机制,否则将变相鼓励或放纵当事人滥用再审程序,也有违两审终审制的基本原则。本案中,利辛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2020)皖1623民初5380号民事判决,判决宣告后,***德福节能设备有限公司向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又在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撤回上诉,一般应视为其接受一审判决结果,现***德福节能设备有限公司又提出再审请求,明显与其在本案原审诉讼期间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相悖。故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德福节能设备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罗 胜
审判员 王肖红
审判员 孙浩杰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思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