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顺勇温室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顺勇温室设备有限公司与常州时飞农业生态园有限公司、***等定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4民终32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时飞农业生态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顺勇温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真南路4268号A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6年1月15日生,汉族,江苏省常州市,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市得乐营养保健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市得乐健康源保健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常州时飞农业生态园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顺勇温室设备有限公司、***、常州市得乐营养保健品有限公司、常州市得乐健康源保健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新北区(2017)苏0411民初3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新北区人民法院分别向上诉人常州时飞农业生态园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缴纳上诉费通知》、《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限其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银行指定帐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4250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常州时飞农业生态园有限公司收到通知后未按规定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常州时飞农业生态园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陆军
审判员***
审判员*蕾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储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