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顺勇温室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顺勇温室设备有限公司与义乌市森山农业科技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782民初13760号
原告:上海顺勇温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真南路******。
法定代表人:顾洪顺。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正胜,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森山农业科技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住所地:义乌市义亭镇铜山路**
法定代表人:俞巧仙。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商城天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顺勇温室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森山农业科技产业有限公司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顺勇温室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93元,由原告上海顺勇温室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