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一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一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平煤神马朝川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482执364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河南一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汝州市富民3街**。
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平煤神***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汝州市产业集聚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482740720476R。
法定代表人:韩某,系该公司负责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河南一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南平煤神***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2021)豫0482执364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限额冻结被执行人河南平煤神***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在洛阳银行60×××7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5300元,现因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河南平煤神***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在洛阳银行60×××7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53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闫      鹏      飞
审判员 金      根      周
审判员 牛振民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史      志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