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482民初5222号
原告:河南一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富民街3街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099854873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神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神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汝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汝州市******一号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482005507345B。
法定代表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系综治办主任。
关于原告河南一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汝州市***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原告河南一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一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928.12元,减半收取计14964.06元,由原告河南一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贺江海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
附本裁定书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