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一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一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汝州市某某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482民初5222号 原告:河南一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富民街3街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099854873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神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神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汝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汝州市******一号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482005507345B。 法定代表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系综治办主任。 关于原告河南一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汝州市***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原告河南一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一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928.12元,减半收取计14964.06元,由原告河南一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贺江海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 附本裁定书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