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5民申2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宜昌和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陆城城河大道(土产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1773904060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湖北鑫宜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6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5768069486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宜昌和谐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北鑫宜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2021)鄂0581民初12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宜昌和谐置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审判长 李 翔
审判员 李 峡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