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鑫宜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鑫宜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和谐置业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581财保7号 申请人:湖北鑫宜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汉阳区汉阳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5768069486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宜昌和谐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宜都市陆城城河大道(土产小区)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1773904060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湖北鑫宜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宜星建筑公司”)与被申请人宜昌和谐置业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869021.76元,申请人鑫宜星建筑公司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出具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鑫宜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宜昌和谐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869021.76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湖北鑫宜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湖北鑫宜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秦 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