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581民初328号
原告:宜都市维佳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都市陆城中笔社区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106614578X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诉讼理人:**,湖北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鑫宜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6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5768069486J。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宜都市维佳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鑫宜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2020年5月28日,原告宜都市维佳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以被告湖北鑫宜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经主动给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都市维佳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785元,由原告宜都市维佳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 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