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581民初569号
原告:湖北佳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东站路2号梧桐小区1-2-19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MA48DXJR4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峡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鑫宜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6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5768069486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湖北佳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鑫宜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后,于2020年5月15日向原告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其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北佳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