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502民初2644号
原告:湖北鑫宜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63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土城路4号。
法定代表人:刘佑锟,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鑫宜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鑫宜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鑫宜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鑫宜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湖北鑫宜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唐 静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