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鄂0105执2052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鑫宜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63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祥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北久润管道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北环路。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湖北鑫宜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久润管道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鄂0105民初1004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河北久润管道设备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北鑫宜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文书所确定的权利:要求被执行人立即返还货款264,887元及律师费10,000元。本案执行费被执行人河北久润管道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于2023年3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3年3月2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河北久润管道设备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义务。
2、2023年3月16日、3月20日、6月25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河北久润管道设备有限公司证券、银行、网络资金、车辆、税务、民政、工商总局、保险、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财产反馈情况如下: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河北久润管道设备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冀J1××****牌汽车,但申请人无法提供车辆下落。被执行人河北久润管道设备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网络资金反馈仅有零星存款,本院已依法采取冻结措施。被执行人河北久润管道设备有限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3、2023年5月18日,因被执行人河北久润管道设备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文书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河北久润管道设备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
4、2023年6月28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湖北鑫宜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告知案件执行情况。因被执行人河北久润管道设备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鑫宜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河北久润管道设备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并查询了被执行人河北久润管道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车辆的档案信息,查封被执行人河北久润管道设备有限公司车辆,但下落不明。且已对被执行人河北久润管道设备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
本案执行标的为274,887.00元,执行回款0元。因被执行人河北久润管道设备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22)鄂0105民初1004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北久润管道设备有限公司应继续履行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22)鄂0105民初10042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北鑫宜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河北久润管道设备有限公司具备执行条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侃
审判员 刘 丹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杜 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