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811民初24号
原告:***,女,汉族,1985年2月22日出生,住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市诚信物业有限公司,住济宁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970011748955982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济宁市诚信物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准予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董斌
人民陪审员朱辉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