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诚信物业有限公司与党金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7-30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任民初字第1855号
原告济宁市诚信物业有限公司。
被告党金鱼。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宁市诚信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党金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党金鱼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宁市诚信物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党金鱼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济宁市诚信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