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11执异96号
案外人:王某,男,197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申请执行人:青岛中昊联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张建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红,山东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晓,山东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宝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张闰航,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中昊联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宝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在审查过程中,案外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执行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王某撤回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孟爱君
审判员 刘晓蓓
审判员 李凯源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李茂盛
书记员王静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