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1民初7614号
原告:青岛中昊联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张建廷,职务总经理。
被告:山东宝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张闰航,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中昊联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宝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中昊联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山东宝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青岛中昊联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中昊联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1404元,退回原告1379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郝李丽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李晓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