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中昊联网络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中昊联网络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双月园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211执62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中昊联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晓,山东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岛双月园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吕明,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中昊联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双月园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18)鲁0211民初36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342000元,支付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3359元。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责令其10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到庭履行。本院通过财产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在银行等金融机构所开立的账户、不动产登记中心、公安车管部门所记载的不动产、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询等,查明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账户余额太小不足以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涉被执行人的群体案件现已由区政府工作组协调处理,但时间具有不确定性,申请执行人查封的财产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联系,告知其本院的查询情况、执行情况,并询问其是否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其称无法提供;本院告知其如发现被执行人存在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