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华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信阳华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502民初703号
原告信阳华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进,负责人。
被告***,男,汉族,1968年12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信阳华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信阳华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信阳华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信阳华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信阳华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顾 威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舒鸿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