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天厦建设(湖南)有限公司

***、新天厦建设(湖南)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821民初1125号
原告:***,男,1963年7月13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慈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宇,张家界市慈利县湘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天厦建设(湖南)有限公司,住所长沙市雨花区朝辉路496号锦湘国际星城锦绣苑7栋、8栋3120。
法定代表人:石磊光,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湖南慈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新天厦建设(湖南)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唐汇卓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黄思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