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天厦建设(湖南)有限公司

***、***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11执93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慈利县。
申请执行人:***,女,1971年2月26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慈利县。
申请执行人:***,女,1975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慈利县。
被执行人:新天厦建设(湖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朝晖路496号锦湘国际星城锦绣苑7栋、8栋3120。
法定代表人:石磊光,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天厦建设(湖南)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111民初115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向申请执行人赔偿各项损失费用共计93452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771元,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1328元等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新天厦建设(湖南)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96551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 颖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付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