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115执1383号
申请人四川大同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商贸大道一段24号5层527号。
被执行人徐州匠铸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矿大北门4#--101号3楼。
被执行人成都中医药大学,住所地:成都市十二桥路**号。
法定代表人:余曙光。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01民终32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6月21日立案执行四川大同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州匠铸建设有限公司、成都中医药大学建设工程合同一案。执行标的3960400.57元。
执行中查明,本院扣划被执行人成都中医药大学应付工程款16573185.33元,因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对无争议的12773185元制作(2018)川0115执380-385、1102、1383清偿方案了,本案申请人应受偿2116746元,因案外人对清偿决定提出执行异议,本院裁定驳回后,案外人不服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19)川01执复2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异议人异议申请。本院依法对申请人部分债权进行了清偿。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此次执行的标的3960400.57元,已执行到位2116746元,被执行人徐州匠铸建设有限公司尚欠申请人1843654.57元。
二、终结(2018)川01民终324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奎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陈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