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6执12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代理人;**,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藏卫路122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2020)川0116民初698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执行标的金额1196900元,执行费14369元。本案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已限制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