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桂0802执9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品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浆洗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蓉茉大道。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品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桂0802民初353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债权1709151.76元。本院于2023年2月27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证券、车辆、不动产、公积金等财产情况。本院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广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汽车七辆(未能实际扣押变现)。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已确认。本案债债权1709151.76元、执行费19714元,全部未能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葛 娟
审 判 员 李 辉
审 判 员 陆 阳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