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6执1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西中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中越路**金旺角CASA国际公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57212879J。
法定代表人:刘晓庆,该公司总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韦喜球,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周江风,广西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防城港市新亚太物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防钦路**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3718831882F。
法定代表人:梁定南,该公司董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锋明,该公司员工。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姚春荣,广西振昆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广西中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防城港市新亚太物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桂06民初25号民事判决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9)桂民终39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020年12月29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执行和解协议需要至2021年12月30日方能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桂06执10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毛 振
审 判 员 钟 蕾
审 判 员 韦著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廖龙佩
书 记 员 陈 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