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桂民申206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51年7月24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春荣,广西涌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琨,广西振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广西展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安园东路北面南大物流市场第B3-2号。
法定代表人:彭丽媛,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西中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中越路7号金旺角CASA国际公馆A栋1032号。
法定代表人:刘晓庆,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防城港市新亚太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防钦路4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广西展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展运公司)、广西中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审被告防城港市新亚太物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桂01民终62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张国华
审判员 张 捷
审判员 韦荣龙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黄兆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