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东方电气集团东风电机有限公司、广西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112民初275号之一
原告:东方电气集团东风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桥沟镇桥沟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海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建设路26号。
法定代表人:**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方电气集团东风电机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东方电气集团东风电机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东方电气集团东风电机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方电气集团东风电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968.00元,减半收取计9938.00元,由原告东方电气集团东风电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