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广西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民申51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良庆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西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建设路26号。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广西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桂01民终7393号民事判决和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2018)桂0108民初3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被申请人广西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费49700元的判决错误。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应根据公平合理原则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若干规定的通知》应按平均工资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请求依法撤销本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桂01民终第7393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项,判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76406.66元,支付被拖欠工资和经济补偿75602.85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二审判决实体处分恰当。***的再审申请的事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