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1民辖终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建设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张铭来,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方电气集团东风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桥沟镇。
法定代表人:杨晓冉,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广西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电安公司)因与东方电气集团东风电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风电机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2019)川1112民初2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上诉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程序违法,上诉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本案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2019)川1112民初275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东风电机公司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本案是适用专属管辖,还是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上诉人广西电安公司与被上诉人东风电机公司于2006年4月签订《土耳其OBRUK电站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在该合同中双方约定:“1、工程名称:土耳其OBRUK水电站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分包工程;2、工作地点:土耳其共和国安纳托利亚区北部;3、分包工作内容:4台主机预埋部件含机坑里衬以下的安装;电站油、水、气系统及附属设备的安装(不含调速器本体、励磁及3号、4号机组主阀);第3号、4号水轮机、发电机的安装、调试、移交;第1号、2号机组主阀机械设备的安装;电气管道的预埋;前述所负责安装设备的到货卸车、二次倒运工作”。双方还约定:本次承包采用固定总价承包方式,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680万元。因此本案案由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此本案从法律性质而言,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本案建设工程的地点位于土耳其共和国安纳托利亚区北部,从维护我国国家主权的原则,本案不可能由外国法院管辖,因此本案不再适用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合同履行地,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根据双方签订的《土耳其OBRUK电站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分包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上诉人广西电安公司享有要求被上诉人东风电机公司按工程要求安装完毕电站机电设备的权利,承担支付安装费用的义务。而被上诉人东风电机公司承担的义务是按工程要求安装相应的设备,享有的权利为收取安装费用。结合其诉讼请求是要求上诉人支付拖欠的安装费,因此被上诉人东风电机公司为接收货币的一方,即其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的一方。而被上诉人东风电机公司住所地位于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
综上所述,上诉人广西电安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被上诉人东风电机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现被上诉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选择向合同履行地的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至于上诉人提出上诉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这属于实体审理的范畴,不属本案审理的范围。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庆金
审 判 员 周 雯
审 判 员 龚绍坤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罗宇轩
书 记 员 杨 静
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文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