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桂0108执保1165号
广西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广西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20)桂0108财保21号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2月22日冻结被申请人***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23927.46元(农行200292010********),实际冻结0.0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12月22日至2021年12月22日止。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0)桂0108财保21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按上述措施采取保全,本案以部分保全结案。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