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08财保27号
申请人:广西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建设路**。
法定代表人:唐策乾。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兆扬,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磊,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广西南宁聚丰机械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团结路**
法定代表人:韩勋。
申请人广西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向南宁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南宁聚丰机械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41978.73元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西乡塘支公司以其出具的金额为741978.73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函号:PZPP20450171000000000157)提供担保。2020年12月15日,南宁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邮寄至本院。申请人广西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缴纳财产保全费423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西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南宁聚丰机械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41978.73元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若需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胜贵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赵雪婵
书 记 员 陈雅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