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电气控制设备有限公司

武汉通源电气结构有限公司与贵阳电气控制设备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开民二初字第00204-1号
原告:武汉通源电气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庙山小区两湖大道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贵阳电气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高新区金阳科技产业园标准厂房辅助用房b472室。
法定代表人:XX。
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的(2015)***开民二初字第00204号财产保全裁定书,现因原告武汉通源电气结构有限公司以被告贵阳电气控制设备有限公司已将所欠货款全部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解除对被告贵阳电气控制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贵阳电气控制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7301.13元的冻结。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虞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