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开民二初字第00204号
原告:武汉通源电气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庙山小区两湖大道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贵阳电气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高新区金阳科技产业园标准厂房辅助用房b472室。
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
原告武汉通源电气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贵阳电气控制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武汉通源电气结构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以被告贵阳电气控制设备有限公司已将所欠货款全部还清为由,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武汉通源电气结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通源电气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83元,减半收取741.5元,财产保全费693元,由原告武汉通源电气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虞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