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伊春市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751财保3之二
申请人:建龙西林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西林区新兴大街。
法定代表人:魏国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同正,男,199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财企处特别事务助理,住黑龙江省伊春市金林区。
被申请人:成都博蓉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领事馆路**********。
法定代表人:张洪萍,该公司总经理。
建龙西林钢铁有限公司与成都博蓉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作出(2020)黑0751财保3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成都博蓉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人西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的受偿款予以保全冻结,冻结被申请人受偿款金额9131178.86元,期限为一年;西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和付款义务人不得向被申请人支付。因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未依法提起诉讼,本院予以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未依法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成都博蓉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人西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的受偿款的保全冻结,解除冻结被申请人受偿款金额9131178.86元;
二、解除西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和付款义务人不得向被申请人的支付。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建龙西林钢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于 海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白明卓
书 记 员 付丽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