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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成都市通远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7)川0184执1088号
申请执行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成都市通远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四川城嘉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成都博蓉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西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王宁、成都市阿钢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成都市通远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四川城嘉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成都博蓉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西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王宁、成都市阿钢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未按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民初字第68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权利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于2017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 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向被执行人成都市通远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四川城嘉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成都博蓉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西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王宁、成都市阿钢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一、此次申请执行的总额为人民币24255954.16元,已经执行到位人民币0元,被执行人成都市通远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四川城嘉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成都博蓉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西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王宁、成都市阿钢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24255954.16元。 二、终结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民初字第6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雷 均
书记员 杜文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