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82执262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4月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被执行人:成都博蓉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武侯区领事馆7号1栋1单元5层503号。
法定代表人:张洪萍,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成都博蓉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2821464.45元,已执行50229.72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房地产、工商信息等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胥道全
审 判 员 胡 剑
审 判 员 廖勇键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郑鹏飞
书 记 员 岳雪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