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82执1911号
申请执行人:彭州天地网中药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敖平镇兴泉村10组23号。
法定代理人:王志洲,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成都博蓉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领事馆路7号1栋1单元5层503号。
法定代理人:张洪萍,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彭州天地网中药材有限公司与成都博蓉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在2021年8月15日前按照彭州市建设工程竣工备案要求移交完整的项目档案资料的执行和解协议,本院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19)川0182民初395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胥道全
审 判 员 胡 剑
审 判 员 廖勇键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郑鹏飞
书 记 员 岳雪涛